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24號
- 上訴人
- 盧黃貞慧(即盧世卿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汶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盧黃貞慧為盧世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原上訴人盧世卿於本院判決送達(見本院卷293 頁)後之民國108 年11 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母即上訴人盧黃貞慧,有盧世卿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上訴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