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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碧莉林晏如王本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6號

聲請人
林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玉惠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3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向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應全部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可憑(見本院卷第5、6頁),並經核閱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35號事件案卷之原審判決,及兩造訴訟中之攻擊、防禦內容,尚難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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