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林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玉惠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3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向法扶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應全部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可憑(見本院卷第5、6頁),並經核閱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35號事件案卷之原審判決,及兩造訴訟中之攻擊、防禦內容,尚難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