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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賴秀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吳郁亭
聲請人
吳秉遠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金上字第九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第二審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及一○八年一月九日準備程序除證人蔡玉奎之人別訊問事項以外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伊等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準備程序,主張證人賴俊成故意不到場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02、303條;又於108年1月9日準備程序,聲請法官再續通知賴俊成到庭作證,然該二次準備程序筆錄就前開事項均無記載,有記載不實及甚多遺漏之情事,上開筆錄錯誤記載將影響事實判斷,已嚴重影響伊等之權益。而伊等依法得聲請更正或補充筆錄之錯誤或遺漏,另得請求證人損害賠償,為維護伊等法律上權益,爰請求交付上開期間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金上字第9號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之當事人,且上開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又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乃為核對更正、補充筆錄及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堪認其為準備訴訟資料,確有取得法庭錄音以維護其自身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107年12月12日及108年1月9日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法庭錄音內容有涉及訴訟當事人以外第三人之隱私者,為保護第三人權益,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規定,自得限制交付錄音內容。查本院於108年1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訊問證人蔡玉奎前,有依法對其為人別訊問,關於證人蔡玉奎之個人資料,本院認為應就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必要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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