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2號
- 聲請人
- 買芳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822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01 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8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6 年10月31日以106 年度抗字第14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該訴訟救助卷宗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上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從而,聲請人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