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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2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謝碧莉王本源林晏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請人
買芳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822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01 號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以106 年度救字第8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6 年10月31日以106 年度抗字第142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業已確定,此有該訴訟救助卷宗可稽。依首揭規定,本院上開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從而,聲請人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6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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