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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8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劉穎怡吳坤芳林秀圓

聲請人
粟振庭
相對人
衛生福利部
代表人
陳時中(部長)
相對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表人
李伯璋(署長)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2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及第229 條第1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緣聲請人之兄即訴外人○○○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至10月3 日以健保身分入住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自付醫療費用計新臺幣(下同)3,174 元(含部分負擔醫療費用1,836 元、血液費8 元、伙食費750 元及證明書費580 元) 後,於105 年10月5 日死亡。嗣聲請人於105 年11月22日以「申請重大傷病中」為由向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稱健保署)申請核退○○○前開住院自付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1,836 元,經健保署認屬重大傷病範圍,准予核退該次住院部分負擔費用1,836 元,經沖抵○○○積欠保險費(自98年2 月至100 年4 月及105 年1 月保險費計1萬8,542 元)後,核付金額為0 ,沖抵後仍積欠保險費1 萬6,706 元,健保署遂以106 年2 月14日受理號碼1052605601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核定通知書(下稱原處分)通知核定保險對象○○○,惟○○○於105 年10月5 日已歿,健保署爰以106 年5 月11日健保北字第1061673643號函(下稱健保署106 年5 月11日函)更正核定對象為聲請人。聲請人不服,申請爭議審議,經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以106 年6 月29日衛部爭字第1063401305號審定書審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復提起訴願,經衛福部106 年9 月30日衛部法字第1060024829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號:106 年度訴字第142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係因核退醫療費用沖抵欠費事件,不服原處分、健保署106 年5 月11日函及衛福部106 年6 月29日審定書,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件相對人健保署係以原處分通知○○○(嗣以健保署106 年5 月11日函更正核定對象為聲請人)准予核退該次住院部分負擔費用1,836 元,經沖抵○○○積欠保險費(自98年2 月至100 年4 月及105 年1 月保險費計1 萬8,542 元)後,核付金額為0 ,沖抵後仍積欠保險費1 萬6,706 元。又聲請人主張○○○積欠之96年6 月至10月保險費3,185 元,因已逾公法上之5 年請求權時效而經健保署註銷在案,惟98年2 月至100 年4 月所欠繳之保險費1 萬7,793 元至105 年11月22日亦已逾公法上之5 年請求權時效,卻未經註銷,原處分之核定顯有違誤等語(參本院卷第27至28頁)。是以,聲請人因健保署以原處分核定核退醫療費用沖抵欠費所受之不利益,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並依同條第1 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健保署機關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 段140 號,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是聲請人所提起之本案訴訟,即應由該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且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6日以106 年度訴字第1428號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故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應由該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救字第8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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