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822號
- 上訴人
- 買芳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俊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7日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822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具狀向第三審法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查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對於本院於108 年9 月17日所為108 年度上字第822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第1 項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