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許可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3號聲 請 人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相 對 人 李葉子 許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一○五年度司他調字第一六一號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書關於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葉子、許淑燕(下分稱其名,合稱相對人)前於105年4月12日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核發已起訴之證明後,持向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為登記(下稱繫屬登記)。茲李葉子因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本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附表一所示土地繫屬登記原因已消滅,自應撤銷登記許可。許淑燕土地應有部分僅1/1200,換算面積只 522/1200平方公尺,若續讓其維持繫屬登記,不符比例原則,且阻礙土地開發,損害公共利益甚鉅,是許淑燕之繫屬登記在李葉子敗訴確定後,情事已有變更,亦須撤銷許可。惟若認許淑燕之繫屬登記仍有維持必要,因其應有部分僅占附表全部土地之13/100000,聲請人無法開發土地,權益受重 大影響,應命許淑燕提供擔保後,始准許繫屬登記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因與聲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向士林地院起訴(105年度司他調字第161號),並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經該院同意核發證明書後,持向地政機關辦理繫屬登記,有士林地院105年度重 訴字第374號卷宗可稽(該卷一第139至141、153頁,卷二第9至25頁)。李葉子之訴為士林地院判決駁回後,向本院提 起上訴(108年度重上字第388號,下稱重上字),未依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7月29日裁定駁回,有判決、裁定附卷(見重上字卷第9至30、147頁),其就附表一土地所為繫屬登記原因消滅,聲請人聲請撤銷登記許可,依首揭說明,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次按所謂因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撤銷繫屬登記者,係指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等欠缺權利情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增修立 法理由足參。本件許淑燕之訴固經士林地院判決駁回,惟已合法上訴,並無權利嗣後消滅、變更或不存在之情,應不適用該規定撤銷許可,有上開重上字卷足按。聲請人僅以李燕子之訴被駁回,許淑燕應有部分占附表之土地比例甚小,有害於公益,即謂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聲請撤銷附表二土地之繫屬登記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聲請本院依同條第7項規定命許淑燕供擔保云云。惟按原告聲請繫屬 登記前釋明不足,法院始得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參諸同條第5項、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附表二之土地均已完成繫屬 登記,本院自無再行命供擔保始許可登記可言,是項聲請,亦有未合,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胡新涓 附表一: ┌──┬───────┬──────┬────┬─────┬─────┐ │編號│地 號 │面積 │應有部分│權利人 │備 註 │ │ │ │(平方公尺)│ │ │ │ ├──┼───────┼──────┼────┼─────┼─────┤ │1 │臺北市汐止區智│230 │1/1 │宏盛建設股│ │ │ │興段634號 │ │ │份有限公司│ │ ├──┼───────┼──────┼────┼─────┼─────┤ │2 │臺北市汐止區智│378 │1/1 │台北富邦商│ │ │ │興段639號 │ │ │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宏盛建設│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為信託登│ │ │ │ │ │ │記) │ │ ├──┼───────┼──────┼────┼─────┼─────┤ │3 │臺北市汐止區智│22 │1/1 │台北富邦商│ │ │ │興段886號 │ │ │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宏盛建設│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為信託登│ │ │ │ │ │ │記) │ │ ├──┼───────┼──────┼────┼─────┼─────┤ │4 │臺北市汐止區智│207 │1/1 │台北富邦商│因分割增加│ │ │興段890號 │ │ │業銀行股份│地號890之1│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宏盛建設│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為信託登│ │ │ │ │ │ │記) │ │ ├──┼───────┼──────┼────┼─────┼─────┤ │5 │臺北市汐止區智│49 │1/1 │台北富邦商│分割自地 │ │ │興段890之1號 │ │ │業銀行股份│號890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宏盛建設│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為信託登│ │ │ │ │ │ │記) │ │ ├──┼───────┼──────┼────┼─────┼─────┤ │6 │臺北市汐止區智│301 │1/1 │台北富邦商│ │ │ │興段894號 │ │ │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宏盛建設│ │ │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為信託登│ │ │ │ │ │ │記) │ │ └──┴───────┴──────┴────┴─────┴─────┘ 附表二: ┌──┬───────┬──────┬────┬─────┬─────┐ │編號│地 號 │面積 │應有部分│權利人 │備 註 │ │ │ │(平方公尺)│ │ │ │ ├──┼───────┼──────┼────┼─────┼─────┤ │1 │臺北市汐止區智│1555 │88026/12│台北富邦商│ │ │ │興段885號 │ │0000 │業銀行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高順發為信│ │ │ │ │ │ │託登記) │ │ ├──┼───────┼──────┼────┼─────┼─────┤ │2 │臺北市汐止區智│473 │1分之1 │台北富邦商│因分割增加│ │ │興段891號 │ │ │業銀行股份│地號891之1│ │ │ │ │ │有限公司(│ │ │ │ │ │ │高順發為信│ │ │ │ │ │ │託登記) │ │ ├──┼───────┼──────┼────┼─────┼─────┤ │3 │臺北市汐止區智│49 │1分之1 │台北富邦商│分割自地 │ │ │興段891之1號 │ │ │業銀行股份│號891 │ │ │ │ │ │有限公司(│ │ │ │ │ │ │高順發為信│ │ │ │ │ │ │託登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