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中平、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謝正德、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黃國麗、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李萬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 相 對 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正德 相 對 人 秀岡山莊陽光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國麗 相 對 人 康橋學校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倪彰鴻」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正德」。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8年度全聲字第30號卷第9頁),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胡宏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