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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7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陳邦豪胡宏文胡芷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79號

聲請人
常春藤電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方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唯知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26號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上開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其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2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之當事人,因兩造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達成法庭上和解,為確保免除以往近10年類似之爭議,保存開庭錄音之實況有其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26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之上訴人,係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本案訴訟於108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經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而終結。是聲請人主張其為明瞭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開庭內容,聲請交付該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而上開期日之筆錄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之情,是其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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