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9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吳振臺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等間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108年度再抗國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備之程式,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裁定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敘明確定裁判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形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再抗國字第4號確定裁定(下稱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第三人葉世文、葉淑滿違法辦理農地贈與移轉登記,涉有刑事犯罪,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等無權查辦,亦不得拒絕賠償云云,並未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與法不合,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