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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抗字第4號

選舉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謝碧莉王本源陳月雯

抗告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間選舉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8年8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108年11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於108年12月5日送達抗告人(見本院卷第19頁)。抗告人雖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8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5日送達抗告人(見前開聲字卷第9頁)並確定在案。故抗告人應如數補繳裁判費,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3、25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選抗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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