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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0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鍾素鳳郭俊德楊雅清

上訴人
季漢謙
上訴人
宣秀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麗容律師
被上訴人
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漢偉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二)中關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九六九一八一五三○○號函核准」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九六九一八一五三一○號函核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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