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08號
- 上訴人
- 季漢謙
- 上訴人
- 宣秀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麗容律師
- 被上訴人
- 緯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季漢偉
- 訴訟代理人
- 楊博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二)中關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九六九一八一五三○○號函核准」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九六九一八一五三一○號函核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