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信淳科技有限公司、廖敏宏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信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上訴人 天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指示於廁所開窗及導致延後取得使用執照,與民國108年8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所述消防檢查流程及延宕時間提出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