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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05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麗芬邱蓮華林純如

上訴人
信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敏宏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靜怡律師
被上訴人
天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典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梁恩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3月1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指示於廁所開窗及導致延後取得使用執照,與民國108年8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所述消防檢查流程及延宕時間提出證據,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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