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王本源
- 法定代理人陳曜芳、王忠傑
- 上訴人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廣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21號上 訴 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律師 複代理人 劉樹志律師 被上訴人 廣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忠傑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調查證據,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十五庭 受命法官 王本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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