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3號

塗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傅中樂管靜怡吳燁山

上訴人
陳學敏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吳俐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梅菊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81條、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命補正之程序(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6萬9402元(見原審卷第60-61頁),上訴人於民國109年9月7日委任黃煒迪律師、田芳綺律師、吳俐慧律師,具狀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民事聲明上訴狀依上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載明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萬7564元,復經本院109年10月22日函通知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及應繳納上開第三審裁判費,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等情,亦有109年11月25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信託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