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中興婦孺教養院
- 法定代理人
- 張景森
- 訴訟代理人
- 游成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兆原律師
- 被上訴人
- 怡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被上訴人
- 人 宋洪椿
- 被上訴人
- 曾衡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孝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俊銘律師
- 被上訴人
- 蔡振文
蔡定瑜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