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88號
- 聲請人
- 即被上訴人
- 楊群
- 即被上訴人
- 楊柏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文燦律師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郭曉蓉
- 複代理人
- 楊政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美華律師
- 參加人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郭正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劉佳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十頁第十行關於「楊雯」之記載,應更正為「楊雯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10頁第10行將訴外人楊保炤之繼承人「楊雯媖」姓名誤載為「楊雯」,業提出戶籍謄本可考。查本院上開判決有聲請人所指誤載姓名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