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滿地富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英玉
- 上訴人
-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天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常間因請求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108 年度重上字第1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