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銷售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蓉樺廣告有限公司、張詠裕、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許景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蓉樺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裕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珊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上訴人 展宜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銷售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盈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