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 法定代理人楊宗、王瑋婷
- 上訴人力揚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智宇精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02號上 訴 人 力揚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被 上訴人 智宇精密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瑋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劉庭伃律師 游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9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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