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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0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麗芬黃欣怡許炎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08號

上訴人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被上訴人
陳麗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40 號、107 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繳審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不備此項程式,經審判長命其補正仍不遵行,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61 號判例參照)。又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01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原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40 號、107 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 萬0,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於108 年5 月3 日裁定請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業於同年5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 頁)。上訴人雖曾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 年5 月3 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212 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5 月10日送達,亦有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12 號裁定、辦案進行簿所載送達時間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5 至117頁)。茲上訴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卷附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資證明(見本院卷第113 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許炎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詩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0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