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08號
- 上訴人
-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慶瑞
- 被上訴人
- 陳麗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40 號、107 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民事訴訟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繳審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不備此項程式,經審判長命其補正仍不遵行,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61 號判例參照)。又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第二審法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即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01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原法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40 號、107 年度重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6 萬0,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於108 年5 月3 日裁定請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業於同年5 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 頁)。上訴人雖曾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 年5 月3 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212 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5 月10日送達,亦有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12 號裁定、辦案進行簿所載送達時間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5 至117頁)。茲上訴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卷附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資證明(見本院卷第113 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