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43號
- 抗告人
-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慶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麗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3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麗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抗告人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10日送達。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以 108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下稱第212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惟抗告人對於第 212號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廢棄第212號裁定,改准予訴訟救助。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遵期繳納上訴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自有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