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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3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鄭傑夫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盧彥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抗字第443號

抗告人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麗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30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麗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以:抗告人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5月10日送達。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以 108年度聲字第212號裁定(下稱第212號裁定)駁回,並於同年月10日送達。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因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惟抗告人對於第 212號裁定提起抗告,業經本院以 109年度台抗字第439號裁定廢棄第212號裁定,改准予訴訟救助。從而,原裁定以抗告人未遵期繳納上訴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自有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2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盧 彥 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443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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