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王怡雯、何君豪、朱美璘
- 法定代理人彭榮宗
- 上訴人賴柏宏
- 被上訴人吉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賴柏宏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 上訴 人 吉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榮宗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陳展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五行、事實及理由第壹段第十四行關於「1770建號、共有部分面積821.2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770建號、共有部分面積812.25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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