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50號
- 上訴人
- 賴柏宏
- 訴訟代理人
- 連鳳翔律師
- 被上訴人
- 吉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榮宗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陳展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五行、事實及理由第壹段第十四行關於「1770建號、共有部分面積821.2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770建號、共有部分面積812.25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