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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5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王怡雯何君豪朱美璘

上訴人
賴柏宏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被上訴人
吉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榮宗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陳展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五行、事實及理由第壹段第十四行關於「1770建號、共有部分面積821.25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1770建號、共有部分面積812.25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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