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8號
- 上訴人
-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美娜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志鄗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榮民總醫院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捌仟貳佰柒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1日對於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零88萬879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34萬8279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