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大和工程有限公司、周偉喬、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李建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大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偉喬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 被 上訴 人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輝 訴訟代理人 翁健智 余淑杏律師 蘇 芃律師 蔡佩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⒈被上訴人曾於107年3月7日由王柏棠總經理召開與上訴人間有關系爭 工程第二次缺失會議,與會人員:被上訴人有王柏棠、何秀玉、許崇耀;上訴人公司則有周先生及相關人員,則依系爭工程第一次、第二次改善會議參與人員及決議內容,被上訴人何以認為107年4月16日許崇耀之行為有表見代理之適用。⒉依上訴人107年4月23日請款之電子郵件所示,收件人為王柏棠、何秀玉、許崇耀,信件內容記載:「上次會議中已確認,於核對完成後方可請款」,則許崇耀於107年4月16日手寫金額是否已核對完成,或尚未核對完成?是否上訴人知悉尚應經王柏棠、何秀玉核對完成?),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