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48號
- 上訴人
- 大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偉喬
- 訴訟代理人
- 凌見臣律師
- 被上訴人
-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輝
- 訴訟代理人
- 翁健智
余淑杏律師
蘇 芃律師
蔡佩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⒈被上訴人曾於107年3月7日由王柏棠總經理召開與上訴人間有關系爭工程第二次缺失會議,與會人員:被上訴人有王柏棠、何秀玉、許崇耀;上訴人公司則有周先生及相關人員,則依系爭工程第一次、第二次改善會議參與人員及決議內容,被上訴人何以認為107年4月16日許崇耀之行為有表見代理之適用。⒉依上訴人107年4月23日請款之電子郵件所示,收件人為王柏棠、何秀玉、許崇耀,信件內容記載:「上次會議中已確認,於核對完成後方可請款」,則許崇耀於107年4月16日手寫金額是否已核對完成,或尚未核對完成?是否上訴人知悉尚應經王柏棠、何秀玉核對完成?),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