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54號
- 上訴人
- 伍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忠福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柏萱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璐華
- 被上訴人
- 朱宸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炳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週內,提出原證13錄音檔之完整譯文,繕本逕送對造。被上訴人收受後,如對上訴人記錄之譯文有所爭執,應於2週內就該爭執部分提出譯文。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