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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朱耀平邱育佩黃明發

上訴人
伍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忠福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
複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璐華
被上訴人
朱宸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2週內,提出原證13錄音檔之完整譯文,繕本逕送對造。被上訴人收受後,如對上訴人記錄之譯文有所爭執,應於2週內就該爭執部分提出譯文。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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