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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89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蕭胤瑮袁雪華許勻睿

上訴人
巧比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景勝
訴訟代理人
方鳴濤律師
被上訴人
國潤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複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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