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邱景芬、林純如、邱蓮華
- 法定代理人洪振攀、李啟鋆、吳國達
- 上訴人佳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協達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律師 黃敏綺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佳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啟鋆 訴訟代理人 李智翔 曾勁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協達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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