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5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56號
- 上訴人
- 豐拓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平
- 被上訴人
- 周佩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4日原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8萬8,42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於108年10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77頁)。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10月2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99號裁定駁回後,未據上訴人抗告業已確定。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上訴審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足憑(見本院卷第185至187頁),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