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79號上 訴 人 京丰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豪 訴訟代理人 鐘國彰 複 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人間天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心靈海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玖佰參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因財產權起訴者,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明定。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於原法院請求:㈠先位聲明:1.被上訴人心靈海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心靈海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上訴人人間天堂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人間天堂公司)應給付上訴人800萬元,及自107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備 位聲明:1.被上訴人應共同給付上訴人3,800萬元,及自107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上 訴人任一人就前項給付,另一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為給付之義務。㈢再備位聲明:1.被上訴人應共同給付上訴人897萬2,2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2.被上訴人任一人就前項給付,另一人 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為給付之義務等語(見原審卷第363 、364頁、第379至380頁)。原法院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 決,上訴人不服,雖僅就再備位之訴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5頁),惟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其先、備位之訴價額高者定為3,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萬6,4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萬4,464元 ,尚不足22萬1,93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