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晉維、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茂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84號 上 訴 人 東洲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維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 上訴 人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張顥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3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