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吳穎穎(原名:吳宜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1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吳穎穎(原名吳宜穎) 林玉娥 陳永和 謝梅珍 王素貞 陳建仲(原名陳建杰) 蔡仁傑 許素貞 住○○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2 陳韋婷 住○○市○○街00巷0弄0號0樓之0 陳怡竹 林靜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竺筠律師 陳郁婷律師 複 代理 人 蘇育鉉律師 張厚元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博文 林宥馨 蕭采彤(原名蕭芳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複 代理 人 丘浩廷律師 被 上訴 人 環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環球網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宇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廖培穎律師 許献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