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21號
- 上訴人
- 元進紗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吳錦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任通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第三審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亦有明文,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3日對本院所為108年度重上字第62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又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二審判決不服上訴部分,包括本院判命:㈠上訴人應將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A不動產)於90年11月13日設定登記之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本金最高限抵押權(下稱A抵押權)登記塗銷,及㈡確認上訴人對附表二所示不動產(下稱B不動產)於90年11月13日設定登記之2,000萬元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B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部分。上開本院判決上訴人敗訴㈠、㈡部分均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A不動產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及B不動產地籍異動索引所示(見桃園地院卷㈠第8頁及其背面、第10至22頁),A、B抵押權擔保債權額分別為1,000萬元、2,000萬元,而A不動產僅附表一編號1、2所示土地於起訴時交易價額合計即已高達2,613萬2,740元,另B不動產於起訴時交易價額合計為2,915萬0,069元(見桃園院卷㈠第8、10、24、25頁及第27頁正反面),是A、B抵押權之供擔保物價額均高於其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A、B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000萬元、2,000萬元為準。又本院所為上開上訴人敗訴㈠、㈡部分,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其上訴標的利益價額應合併計算,合計為3,000萬元(計算式: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萬4,00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第三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土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桃園市 桃園區 延壽段 476 138.77 全部 見原審卷㈠第11頁 2 桃園市 桃園區 延壽段 1241 204.63 全部 見原審卷㈠第8頁 建物: 編號 建 號 建物坐落地號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桃園區延壽段708建號 桃園區延壽段476 地號 桃園區延壽街121 號 鋼筋混擬土造5 層 總面積104.36一層84.8騎樓19.56 平台6.7 全部 見原審卷㈠第11頁 2 桃園區延壽段709建號 桃園區延壽段476 地號 桃園區延壽街121 之1號 鋼筋混擬土造5 層 總面積104.36二層104.36 陽台6.7 全部 見原審卷㈠第12頁 3 桃園區延壽段710建號 桃園區延壽段476 地號 桃園區延壽街121 之2號 鋼筋混擬土造5 層 總面積104.36三層104.36 陽台6.7 全部 見原審卷㈠第13頁 4 桃園區延壽段711建號 桃園區延壽段476 地號 桃園區延壽街121 之3號 鋼筋混擬土造5 層 總面積104.36四層104.36 陽台6.7 全部 見原審卷㈠第14頁 5 桃園區延壽段712建號 桃園區延壽段476 地號 桃園區延壽街121 之4號 鋼筋混擬土造5 層 總面積104.36五層104.36 陽台6.7 全部 見原審卷㈠第15頁 說明(A抵押權登記內容):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民國(下同)90年 字號:桃資登字第474100號 登記日期:90年11月13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元進紗布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 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 存續期間:自90年11月1日至98年10月31日 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任通 權利標的:所有權標的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90桃資他字第013762號 設定義務人:楊任通 附表二: 土地: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1 桃園市 桃園區 延壽段 853 328.39 全部 見原審卷㈠第55頁至第58頁、72頁 2 桃園市 桃園區 延壽段 871 11.23 全部 見原審卷㈠第55頁至第58頁、73頁 說明(B抵押權登記內容): 權利種類:抵押權 收件年期:90年 字號:桃資登字第474110號 登記日期:90年11月13日 登記原因:設定 權利人:元進紗布有限公司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2,000 萬元 存續期間:自90年11月1日至98年10月31日 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任通 權利標的:所有權標的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設定義務人:楊任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