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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2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魏麗娟游悅晨陳慧萍

上訴人
元進紗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吳錦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任通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北市○○區○○路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元進紗布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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