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05號
- 上訴人
- 王世宏
- 訴訟代理人
- 林拔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火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彭傑義律師
- 上訴人
- 鄭王月理
- 上訴人
- 潘莉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介南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亦庭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沂彤律師
- 上訴人
- 莊英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如附表一所示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附表一:更正前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附表二:更正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上 訴 人 鄭王月理 住○○市○○區○○○路00號5樓 莊英俊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潘莉如(原名潘惠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鍾亦庭律師 徐松龍律師 徐沂彤律師 上 訴 人 鄭王月理 住○○市○○區○○○路00號5樓 潘莉如(原名潘惠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鍾亦庭律師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 訴 人 莊英俊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