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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0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邱琦

上訴人
王世宏
訴訟代理人
林拔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火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彭傑義律師
上訴人
鄭王月理
上訴人
潘莉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亦庭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沂彤律師
上訴人
莊英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如附表一所示記載,應更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附表一:更正前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附表二:更正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上  訴  人 鄭王月理 住○○市○○區○○○路00號5樓             莊英俊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潘莉如(原名潘惠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鍾亦庭律師             徐松龍律師             徐沂彤律師
上  訴  人 鄭王月理 住○○市○○區○○○路00號5樓             潘莉如(原名潘惠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鍾亦庭律師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上  訴  人  莊英俊  住○○市○鎮區○○路0段00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0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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