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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7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陳麗芬林純如湯千慧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719號

上訴人
海瑞士
上訴人
視同上訴人 利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尼可 原住同上(現應受被上訴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視同上訴人利塔國際有限公司現已解散,選任麥尼可為清算人,即公司法定代理人,然卷內麥尼可住所送達無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3 項,職權對之公示送達,裁定如下:

主 文 N

本院對視同上訴人利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尼可之訴訟文

書,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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