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00號

交付移轉股份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上訴人
陳伯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志平等間請求交付移轉股份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用,並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經第二審法院定期間命補正,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此觀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對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0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限期命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裁判費及訴狀查詢表可稽,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00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移轉股份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