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911號
- 上訴人
- 黃秀月
輔 助 人 彭奎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秀英等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109年9月21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雖其向最高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但業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79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29日送達(見109年民事第二庭台聲字第2791號卷第31頁)。上訴人逾相當期日,仍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最高法院乃於110年1月27日以110年台上字第643號裁定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上訴人於同年月29日始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9萬1,788元(見本院卷三第7頁),係無訴訟繫屬情形下誤為繳納,是本件即有溢收該筆裁判費之情,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