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
- 上訴人
- 闕世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徐志明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據(見本院卷㈡第323頁)。茲已逾期,迄未據上訴人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25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