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國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國彬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 葉建廷律師 複 代 理人 古慧婷律師 被 上 訴人 鄧文聰 杜建志 陳文燕 李廣進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