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陳昌正、鄧文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陳昌正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俊翔律師 被 上 訴人 鄧文聰 杜建志 陳文燕 李廣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鄧依仁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頁第十三行關於「計算式詳附件一」之記載,其附件一應更正如後附附件一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漏未附具第10頁第13行所示之附件一,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毛彥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