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龍華、春天洋行有限公司、葉明森、張耀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 訴 人 春天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森 被上訴人 張耀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 被上訴人 許宜和堂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慧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共同複代理 阮宥橙律師 柯雪莉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永曜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原始碼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陳婷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