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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6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李慈惠謝永昌陳婷玉

上訴人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訴人
春天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森
被上訴人
張耀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
被上訴人
許宜和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慧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共同複代理 阮宥橙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永曜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原始碼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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