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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林玉珮何君豪朱美璘

上訴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複代理人
洪瑋彤律師
被上訴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張甯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且請兩造就附件所詢問事項,於民國109年7月6日前各自具狀到院,暨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附 件【上訴人應補正事項】

一、依系爭租約第7條所約定「租賃物屆期」之意為何?是否包括終止租約?

二、系爭租約第7條第1項所約定回復至「起租日」時之「原狀」,該「起租日」之「原狀」是否係指無裝潢狀態之毛胚屋?

三、被上訴人何時完成系爭租賃物之全部裝潢?

四、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裝潢未營業期間,是否曾減免租金?原因為何?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五、兩造既於系爭租約第7條第2項約定於租賃物屆期時,被上訴人應將「所有物品」自租賃物「搬離並騰空」租賃物,惟同條第3項復約定被上訴人遷離時,上訴人得要求被上訴人「保留租賃物外觀」,請問:

⒈是否屬於被上訴人所有之物品,均可自系爭租賃物搬離?

⒉如是,屬於被上訴人出資施作或採購之裝潢、設備及物品,倘可拆卸搬離,如何與同條第3項所約定之「保留租賃物外觀」區別?

⒊兩造就系爭租約第7條第3項所約定之「租賃物外觀」,究指系爭租賃物何部分之外觀?請上訴人具體指明,並說明其如何向被上訴人行使該「保留租賃物外觀」之權利?

六、請上訴人提出起租時(即98年1月1日)交付被上訴人使用3至11樓之陽台現況相片到院。

七、系爭租賃物之陽台遭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增建金屬、玻璃等新違建為由所拆除之費用及回復費用,係由何人支付?金額各為若干?如為上訴人所支付,請提出單據及回復陽台原狀之相片到院。

八、上訴人終止系爭租約後,何時通知被上訴人返還租賃物?何時會同被上訴人點交系爭租賃物?何時取回系爭租賃物?被上訴人何時依約將系爭租賃物回復至起租日之原狀返還予上訴人?請上訴人提出具體事證詳實說明。 【被上訴人應補正事項】

一、依系爭租約第7條所約定「租賃物屆期」之意為何?是否 包括終止租約?

二、被上訴人何時完成系爭租賃物之全部裝潢?

三、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裝潢未營業期間,是否曾減免租金?如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四、兩造就系爭租約第7條第3項所約定之「租賃物外觀」,究指系爭租賃物何部分之外觀?請被上訴人具體說明。

五、遭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增建金屬、玻璃等新違建為由所拆除之系爭租賃物之陽台,是否為被上訴人所增建?

六、上訴人終止系爭租約後,何時通知被上訴人返還租賃物?何時會同被上訴人點交系爭租賃物?何時取回系爭租賃物?被上訴人何時依約將系爭租賃物回復至起租日之原狀返還予上訴人?請被上訴人提出具體事證詳實說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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