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翁素蕙、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6號 上 訴 人 管家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素蕙 訴訟代理人 陳豪杉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瑋彤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 人 張甯 訴訟代理人 翁健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且請兩造就附件所詢問事項,於民國109年7月6日前各自具狀到院,暨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敬傑 附 件 【上訴人應補正事項】 一、依系爭租約第7條所約定「租賃物屆期」之意為何?是否包括終止租約? 二、系爭租約第7條第1項所約定回復至「起租日」時之「原狀 」,該「起租日」之「原狀」是否係指無裝潢狀態之毛胚 屋? 三、被上訴人何時完成系爭租賃物之全部裝潢? 四、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裝潢未營業期間,是否曾減免租金?原 因為何?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五、兩造既於系爭租約第7條第2項約定於租賃物屆期時,被上 訴人應將「所有物品」自租賃物「搬離並騰空」租賃物, 惟同條第3項復約定被上訴人遷離時,上訴人得要求被上訴人「保留租賃物外觀」,請問: ⒈是否屬於被上訴人所有之物品,均可自系爭租賃物搬離? ⒉如是,屬於被上訴人出資施作或採購之裝潢、設備及物品, 倘可拆卸搬離,如何與同條第3項所約定之「保留租賃物外觀」區別? ⒊兩造就系爭租約第7條第3項所約定之「租賃物外觀」,究指 系爭租賃物何部分之外觀?請上訴人具體指明,並說明其 如何向被上訴人行使該「保留租賃物外觀」之權利? 六、請上訴人提出起租時(即98年1月1日)交付被上訴人使用3至11樓之陽台現況相片到院。 七、系爭租賃物之陽台遭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增建金屬、 玻璃等新違建為由所拆除之費用及回復費用,係由何人支 付?金額各為若干?如為上訴人所支付,請提出單據及回 復陽台原狀之相片到院。 八、上訴人終止系爭租約後,何時通知被上訴人返還租賃物? 何時會同被上訴人點交系爭租賃物?何時取回系爭租賃物 ?被上訴人何時依約將系爭租賃物回復至起租日之原狀返 還予上訴人?請上訴人提出具體事證詳實說明。 【被上訴人應補正事項】 一、依系爭租約第7條所約定「租賃物屆期」之意為何?是否包括終止租約? 二、被上訴人何時完成系爭租賃物之全部裝潢? 三、上訴人於被上訴人裝潢未營業期間,是否曾減免租金?如 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四、兩造就系爭租約第7條第3項所約定之「租賃物外觀」,究 指系爭租賃物何部分之外觀?請被上訴人具體說明。 五、遭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增建金屬、玻璃等新違建為由 所拆除之系爭租賃物之陽台,是否為被上訴人所增建? 六、上訴人終止系爭租約後,何時通知被上訴人返還租賃物? 何時會同被上訴人點交系爭租賃物?何時取回系爭租賃物 ?被上訴人何時依約將系爭租賃物回復至起租日之原狀返 還予上訴人?請被上訴人提出具體事證詳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