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陳秀貞、林哲賢、邱景芬
- 法定代理人陳明宏
- 上訴人莊宜佩
- 被上訴人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莊宜佩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被上訴人 志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宏 訴訟代理人 魏世宏 范清銘律師 吳美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邱景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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