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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 法官
    周舒雁陳杰正沈佳宜

  • 當事人
    李樹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李樹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被 上訴人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勇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於上訴人按月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元供擔保後,」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主文欄第七項中關於「於上訴人按月以新臺幣壹仟陸佰零肆元供擔保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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