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樹、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吳啟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字第63號 上 訴 人 李樹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法扶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佩儒律師 被 上訴人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勇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六項中關於「於上訴人按月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元供擔保後,」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主文欄第七項中關於「於上訴人按月以新臺幣壹仟陸佰零肆元供擔保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舒雁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