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方彬彬、陳杰正、沈佳宜
- 法定代理人李俊隆
- 上訴人康清原
- 被上訴人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上更三字第7號 上 訴 人 康清原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陳韻鸚 被上訴人 台灣默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隆 訴訟代理人 陳正和律師 陳良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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