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字第31號
- 上訴人
- 陳燕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竪南、林根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金上字第3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竪南、林根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民事第二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