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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張靜女湯美玉曾部倫

原告
佳星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正弘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被告
宬實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袁凡瓔
被告
宸博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建龍
被告
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兼法定代理人
吳敏綸
兼法定代理人
蕭志永
兼法定代理人
束蓮芳
兼法定代理人
何燿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劉孟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認另案107年度抗字第90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關於爭執得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攸關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合法,故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57號裁定(即廢棄原裁定關於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駁回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對束蓮芳等人之訴部分,並駁回尚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在第二審對束蓮芳等人之抗告)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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