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89號
- 上訴人
- 張淑晶
- 被上訴人
-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第二審審判長得不行補正程序,即應由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當事人提起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原法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於民國109年7月17日送達,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見原審卷第583、595頁),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答詢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73至75頁)。上訴人雖對於上開裁判費之繳納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9年9月21日以109年度聲字第49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上訴人明知其上訴要件有欠缺,迄今未據補繳裁判費,依前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