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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黃明發周美雲林政佑

  • 當事人
    金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劉尹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金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孝儀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李育靜 上 訴 人 劉尹涓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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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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