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黃明發、周美雲、林政佑
- 當事人金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劉尹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83號 上 訴 人 金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孝儀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李育靜 上 訴 人 劉尹涓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林政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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